.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02民初110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昌都新区经济开发区A区(卡若镇加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321328488A。
被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杨成,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原告***与被告***、***、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期波
审 判 员 敖婷婷
审 判 员 边巴宗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米玛宗吉
书 记 员 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