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昌都新区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张坤。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150元,并承担执行费88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泽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