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103民初39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2日,汉族,现住拉萨市,经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山南市翔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贡嘎县康珠小区6号。
法定代表人:次仁拉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增平与被告西藏山南市翔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3.75元,由原告梁增平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付绍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