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达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4民初113号
原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拉萨市达孜区创业基地大楼4-08-0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1日,经商,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泽旺德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