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拉萨益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达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26民初5号
原告:拉萨益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胡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生产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萨益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就金马国际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为该项目提供设备、安装并调试,该项目正式通电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2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8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青
审判员扎西
审判员*钰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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