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藏0103执107号
申请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执行人堆龙东为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堆龙东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本案执行费6650元(免交)。
审判员达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普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