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2民初667号
原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孜县。
法定代表人:胡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浪卡子县大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浪卡子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浪卡子县大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8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19.7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计10559.85元,由原告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南姆措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卓玛次仁
书记员白玛索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