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10执保5号
申请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1000681580548B。
被执行人:西藏藏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市辖区色拉北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39768649-2。
被执行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大孜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353686-3。
被执行人:林周藏电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33366-6。
本院在执行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与林周藏电开发有限公司、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藏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天海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775753.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