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2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胡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天冠三秦有色林周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西藏林周县甘曲镇。。
法定代表人:纪玉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西藏天冠三秦有色林周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藏0121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西藏天冠三秦有色林周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藏天冠三秦有色林周矿业有限公司履行案款250000元,但被执行人西藏天冠三秦有色林周矿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西藏天冠三秦有色林周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藏拉萨市××县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