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财保19号
申请人: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创业服务中心B栋1楼。
法定代表人:谢龙华,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434576679X6。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雅婷,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察隅县竹瓦根镇广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贡嘎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4192565X4。
申请人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0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隅县支行,账号:2573××××3977)予以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隅县支行,账号:2573××××3977)的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