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2879号
原告: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创业服务中心B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34576679X6。
法定代表人:谢龙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察隅县竹瓦根镇广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4192565X4。
法定代表人:贡嘎江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贡嘎江村,男,1972年4月8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察隅县。
原告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贡嘎江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5元,由原告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苏小鸿
书 记 员  周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