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424民初161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广元市。
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察隅县竹瓦根镇广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贡嘎江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与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志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武姣姣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