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0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生于1977年5月23日。
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4192565X4,住址西藏林芝市察隅县竹瓦根镇广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贡嘎江村。
原告**与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秀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