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57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嫣然,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嫣然,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察隅县竹瓦根镇广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4192565X4。

法定代笔人:贡嘎江村。

原告***、***诉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书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金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