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57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嫣然,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嫣然,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察隅县竹瓦根镇广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4192565X4。
法定代笔人:贡嘎江村。
原告***、***诉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书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金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