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4794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察隅县竹瓦根镇广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4192565X4。
法定代表人:贡嘎江村。
原告***与被告西藏灵芝市怒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印邦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