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1126号之二

原告:***,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察隅县竹瓦根镇广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贡嘎江村。

被告:西藏林芝卡瓦嘎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察隅县察瓦龙乡朗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仁青旺堆。

被告:西藏林芝平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察隅县竹瓦根镇嘎巴新区。

法定代表人:仁增扎西。

原告***、***诉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卡瓦嘎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平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对被告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卡瓦嘎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平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00元,减半收取计32800元,由***、***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盈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尤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