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527民初66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藏山南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泽当镇乃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原告**与被告西藏山南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施工图纸以及设计变更图纸;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2日,**与**签订《爆破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后由**实际施工了爆破工程。合同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于5日内办理结算手续并于15日内付清全部合同费用。2018年10月29日**承包的爆破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与**办理简单粗略结算后约定以复核方量为准,**在施工过程中该工程存在诸多变更项目,爆破量与**约定根据设计变更部分进行结算,但**迟迟未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给**进行计算方量。综上,**作为爆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利要求被告将设计变更图纸以及工程施工图纸交付给**,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故本院应驳回**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