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524民初70号
原告:**,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琼结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南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山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江西省乐平市人,现住山南市琼结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山南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被告已在私下向原告给付所欠材料款10,268元,且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正当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计14.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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