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28执178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恒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澶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恒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恒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8民初2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刚身 审判员  高剑龙 审判员  禹凯凯
书记员  常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