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光建设有限公司、莘县永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辖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旺座曲江A座26层12602号房(实际地址:旺座曲江L座右铭3层2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莘县永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办事处振兴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常红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4层1号—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原审被告:***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20号龙湖MOCO国际1幢2**28层2282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莘县永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5民初56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纠纷应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与莘县永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建、安装调试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未做出关于产生争议解决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签订的《土建、安装调试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并未约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解决途径,故本案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原裁定。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冠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