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725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70,522.11元,执行费17,10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764.59元,执行标的共计1,530,391.7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强制执行到位1,530,391.70元。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将执行费17,105.00元上缴诉讼费专户,2022年3月23日将案款1,470,522.11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2022年4月8日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764.59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725民初87号和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7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