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祥光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金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2民初1706号
原告:青海祥光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武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金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若花,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经商。
被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四川省盐亭县人,经商。
原告青海祥光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金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青海祥光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祥光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祥光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7元,减半收取计2238.5元,由青海祥光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献屿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