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2523民初1号
原告:**,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藏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札达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负责人:**。
被告:西藏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次某。
原告**与被告西藏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札达分公司、西藏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9.5元,减半收取计96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达 珍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