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天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都市天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冰森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196号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对原告昌都市天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冰森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1525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1525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869元(已减半),由被告山东冰森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69元(已减半),申请费820元,由被告山东冰森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召兵
书 记 员  徐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