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22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PM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息烽县云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养龙司镇龙门村云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DMT0M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3年8月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22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四川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息烽县云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息烽县云天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息烽县云天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税款54000元并支付以54000元为基数按年率6%从2019年3月6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719元。被执行人息烽县云天建材有限公司、**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息烽县云天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321元及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黄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