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江苏某某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执1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黄运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琴,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云,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许晓东。
被执行人: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郦湘玲。
被执行人:郦湘玲,女,1977年7月21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许晓东,男,1978年1月2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郦湘玲、许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1081民初3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借款本金1854769.02元及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135604.69元(以及2021年5月10日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由被告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剩余借款本息自2021年9月起于每月30日前各偿还原告11万元(先还本后付息),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二、被告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律师费38500元,律师费剩余部分原告自愿予以放弃;三、被告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郦湘玲、许晓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若被告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郦湘玲、许晓东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律师费77000元,并有权就借款本息、律师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有权对被告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2.5兆瓦光伏电站机器设备抵押物、提供质押的光伏电站应收账款、对被告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所有的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等方式折价后所得价款在相应抵押、质押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23339元,依法减半收取1166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69.5元,由被告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前给付原告,被告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郦湘玲、许晓东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情况及执行情况为: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网络支付机构等查明被执行人郦湘玲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23823.07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因金额较小暂未采取扣划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多处房产(工业、办公、仓储)均已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被执行人郦湘玲名下位于仪征市××州××仪花园××室(住宅)、10幢103室(车库)均已经被另案查封,且上述房产有合计180多万的抵押权,属于无益处置,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许晓东名下有房产、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4辆(车牌号:苏K×××××号、苏K×××××号、苏K×××××号、苏K×××××号),被执行人郦湘玲名下有汽车1辆(车牌号:苏K×××××号),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26日起2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贷款提供的动产进行调查,上述光伏发电设备所在地点为仪征市马集镇电商创业园内厂房屋顶,上述抵押物能否进行处置暂无法确定。未查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等动产信息。
4、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国家电网扬州电力公司发出协助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业分布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家电网扬州电力公司享有的上网电费,因上述款项支付条件暂无法确定,暂无法确定款项到账时间。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3823.0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剩余债权尚未能实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除上述扣划的存款、轮候查封房产、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及暂无法确定能够进行处置的及其设备之外,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周凤祥
审判员  周成晨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