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康吉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38号 申请人:西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申请人:***,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1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616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PZDMXXXXXXXXXXXXXX0533,保险金额为2616000元,保险期限为本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现保全期限将届满,申请人西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1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616000元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封查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