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景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九景科技有限公司与余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3民初272号
原告:江西九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天立花园星海苑9栋3-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322537310G。
法定代表人:戴明泰,总经理。
被告:余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鹰潭市余江区建设局办公楼1楼(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622568658163C。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江西九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九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九景科技有限公司现以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九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江西九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