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2963号
原告: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40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63005999M。
法定代表人:樊克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清,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池淮路**信用代码:91330824741007461N。
法定代表人:郑三女,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由原告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胡雪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 潇
书 记 员 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