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91民初1716号
原告: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樊克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朗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