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86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68号院科技市场D1-105。
法定代表人李传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岸,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河南金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金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86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雷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