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贵州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622民初697号之二 原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2028××××,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达到58号A568地块(重庆市桃花源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公司项目监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中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戚元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股东。 被告:**,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胜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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