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345号
申请人: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三环西侧金色交响家园花语组团14幢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738900X7。
法定代表人:金德琴。
被申请人: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南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318712135。
法定代表人:肖先强。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4998号申请人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37462.2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37462.2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