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民初2549号
原告:厦门清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秀里108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2827111D。
法定代表人:陈炳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南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318712135。
法定代表人:肖先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第三人:林和贵,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厦门清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厦门清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清岩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清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厦门清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建全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裕鹏
书 记 员 陈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