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2140号
原告: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东里165号7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4001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南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3187121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案外人已代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红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