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民初6476号之一
原告:**(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雅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72954889Y。联系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100号财富中心3203-3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焰君,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南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3187121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金融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202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8T56KB9U。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许万利,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许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