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1民初325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霞浦县***水产品经营部,住址福建省霞浦县目海路215号家缘小区1幢101D。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南堤路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址福建省**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03号坤元大厦1401、1402、1407、14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霞浦县***水产品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茹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