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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霞浦县某某水产品经营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1民初325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霞浦县***水产品经营部,住址福建省霞浦县目海路215号家缘小区1幢101D。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南堤路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址福建省**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03号坤元大厦1401、1402、1407、14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霞浦县***水产品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茹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