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23民初769号
原告: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路口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计8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红社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