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8民初944号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鑫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永慧
书记员 刘泽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