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民初9号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英飞拓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1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38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300元。
审判长 汪西菲
审判员 周中瑞
审判员 钟 情
法官助理李璇
书记员万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