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601号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德增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湖北德增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故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晓 光
书记员 温子略(兼)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