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8366号
原告: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贻顺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27082D。
法定代表人:李文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前海,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2号楼2门-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4477031K。
法定代表人:王铮。
原告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殷 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