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1529号
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聚丰一品9-1-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天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2号楼2门-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8.5元,由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岱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