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1529号 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聚丰一品9-1-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天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2号楼2门-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8.5元,由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岱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