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6民终1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袁光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文,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荣,女,系被上诉人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希线,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华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06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华装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一审法院既然认定“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林华装饰公司提供的预算表可以作为装修合同的组成部分,预算表所列的项目及相应的单价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那么可以认为装修合同中工程款报价11万元系基础报价,结合施工中的项目增减情况会有相应的变化。退一万步讲,即使***不认可林华装饰公司提供的结算表中的增加项目及单价,那也应依据预算表及合同约定对于地下隐蔽、水、电、PPR暖气管等项的工程量的评估与计算。2.在一审时法院及评估相关人员在业主家评估现场就拿出业主没有签字预算表、木工制作、水电施工图等,但是法院判决“老铜匠地漏、公牛香槟色开关、插座按预算价格”,但其事实质量发生了变化,价格按预算价格不妥,申请法院允许更换与预算同等实物,或重新对工程量及价格进行评估。二、关于一审中***主张的工程量、项目内容与预算表中不符的情况,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了核对,一些项目通过肉眼就能看出的具体项目,***不能仅仅以不认可为理由把已经实际施工的项目否定,至于***不认可林华装饰公司预算表中的单价,市场上有明确的报价,完全可以查证项目的相应单价,对于***不认可的反驳,***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而不能仅凭***口头抗辩就予以否定。1.一审判决对于增加、改动项目、卫生间实木门安装、60铜铝复合暖气片安装等项目不予结算,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工程不是林华装饰公司施工的,因此属于一审判决部分事实未予以审理,存在漏项。林华装饰公司申请法院予以法律评估工程量及造价、或申请法院允许拆除回收。2.虽然结算表***并没有签字,但是一审认定合同有效,合同标明增加、减少项目另行计算(结算中的增加项目与减少项目***都没有签字),但法院一审已经扣除了减少项目费用,并没有对增加项目进行评估及结算,存在明显的错误。3.—审法院未对林华装饰公司主张的工程管理费依法作出认定,属于漏项。
***未答辩。
林华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立即支付装修工程款50158.60元。
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林华装饰公司提交了2016年7月25日其与***签订的装修合同,***对此无异议;林华装饰公司另提交“张大姐3单元601改造装饰工程预算表”、“***3单元601改造装饰工程(实际)结算表”、销售订货合同及收据等,***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5日,林华装饰公司与***在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约定,***委托林华装饰公司进行居室装潢,施工面积86平方米,工期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同年10月10日止,工程价款110000元,施工内容及工程价款详见合同附件报价表;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需经双方认可;合同一经签订,***应付3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工期进度过半,***应第二次付总价的40%,剩余30%尾款待***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林华装饰公司施工过程中,***共向林华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元。
涉案装修工程交付使用时,林华装饰公司与***未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程交付时间及实际工程量。对此,林华装饰公司称,2016年9月,其就涉案装修工程基本施工完毕,并将房屋钥匙交还***,此后,其根据***的要求对部分瑕疵进行了修补,于2016年10月6日或7日完工交付***使用,并就具体施工项目名称及造价出具了“***3单元601改造装饰工程(实际)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对林华装饰公司所述不予认可,主张林华装饰公司在涉案装修过程中曾于2016年9月因故暂停施工,直至2016年11月中旬才施工完毕并交还房屋钥匙,另有一些局部修补一直持续至2016年11月底;对于结算表,***主张系林华装饰公司单方制作,故不予认可。
为确认涉案工程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的装修现场对结算表中所列工程项目及数量逐一核对。经核对,***对于下列107项装修项目及数量确认无误,但对于相应造价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阳台、窗台外探水泥抹灰2平米,阳台、窗台抹灰用铁丝网1捆,伙房阳台外探胎模80地砖切割安装1项,800×800样品地砖24片,南北窗垛拆除、抹灰3个,卫生间、伙房墙面抹灰打底24.38平米,卫生间、伙房300×600墙砖铺贴24.38平米,卫生间贴腰线、人工费14片,卫生间、伙房贴墙面砖、倒角5.5米,伙房、卫生间800地砖铺7.04平米,客厅、两个卧室、南阳台地面找平69.40平米,卫生间SBC防水两遍14平米,卫生间加厚铜地漏2个,卫生间800×90腰线14片,卫生间、伙房30×60墙面砖(新思维拋釉砖)139片,30×30卫生间地面砖(新思维)56片,伙房800×800金刚石地砖(新思维)11片,伙房、卫生间过门理石(包括磨边)2.5米,合成理石台面安装7.165平米,合成理石磨边13.63米,五孔插座安装20个,16A空调插座安装4个,单联单控、双控开关安装4个,双联开关安装2个,三联开关安装2个,电脑插座面板安装2个,网线安装10米,闭路线安装6米,伙房4位插排安装1个,电视墙4位插排带网线1个,电视和闭路2位插排安装1个,卧室电视3位插排带网线1个,松霞地插安装1个,门厅4寸LED筒灯安装1个,南山铜铝复合60暖气片安装12片,卫生间铜铝复合80公分小背篓暖气安装1组,20的双活接球阀安装1个,25的外丝直通安装3个,32的外丝活接安装2个,25的内、外丝活接安装10个,25的南山纯铜双活接球阀安装1个,25的暖气补心安装8个,暖气安装费6组,内丝弯头、三通安装11个,罗马柱电视墙制作1项,沙发石膏板背景墙(包括石膏板包暖气管)1项,客厅通南间门洞造型1项,餐厅门洞造型1项,餐厅鞋柜南石膏板包暖气管5平米,主卧室石膏板包暖气管5.35平米,客厅南间石膏板包暖气管2.12平米,南卧室衣柜北石膏板间墙2.24平米,次卧室双排木龙骨石膏板间墙16.7平米,铝合金暖气网罩安装2.76平米,8公分石膏线安装63.76米,门厅石膏板吊平顶1.31平米,主卧阳台石膏板吊顶5.04平米,餐厅通伙房水泥板堵门洞3.8平米,客厅衣柜上部封石膏板1项,西卧室柜上部封石膏板1项,伙房30×30集成吊顶6.94平米,卫生间300×300集成吊顶4.15平米,卫生间300×600暖风浴霸安装1台,伙房30×60LED灯安装1个,伙房整体橱柜制作6.21米,2号不锈钢水盆、不锈钢水嘴安装1套,特种塑料刀架安装1个,餐厅实木酒柜柜体制作9.75平米,实木柜门制作1.84平米(1.31+0.53),实木酒架制作1个,不锈钢烟斗合页、拉手安装24个(12+6+6),实木鞋柜柜体制作7.49平米,榻榻米底箱制作(马六甲生态板)16平米,榻榻米衣柜柜体制作(马六甲生态板)4.78平米,榻榻米衣柜背板(马六甲生态板)3.16平米,榻榻米推拉门安装2扇,榻榻米成品樟子松板包墙裙3.7米,北卧室推拉窗下鞋柜制作(马六甲生态板)2.55平米,西卧室衣柜、柜体制作(马六甲生态板)21.77平米,衣柜抽屉制作2个,衣柜0.5背板制作(马六甲生态板)5.8平米,钬合金衣柜推拉门安装(包括重叠)5.68平米,衣柜挂衣杆安装6.5米,衣柜穿衣镜安装1个,衣柜裤架安装1个,西卧室阳台柜体、柜门制作6.54平米,阳台小柜0.5背板制作2.13平米,不锈钢烟斗合页、拉手安装合页22个、拉手11个,客厅南间马六甲生态板柜体制作14.33平米,1.8厚背板安装7.4平米,客厅、客厅南间墙面、顶棚刮大白刷乳胶漆76.3平米,餐厅墙面、顶棚刮大白刷乳胶漆28.5平米,北卧室墙面、顶棚刮大白刷乳胶漆27.1平米,西卧室墙面、顶棚刮大白刷乳胶漆40.3平米,卧室实木复合门安装2套,卫生间实木门安装1套,进户门单面套安装4.9米,伙房双面门套安装6.1米,推拉窗双面套安装4.8米,无声滑道8毫米推拉玻璃安装4.8米,伙房柜、主卧阳台柜保温1项,主卧门套安装7米,榻榻米升降机安装1台,榻榻米粽子垫3.4平米;对下列12项装修项目工程量及相应造价,均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南北阳台拆除(南阳台拆除外挑40公分)1项,南阳台栏板、水泥地面拆除1项,卫生间墙面、地面、客厅地面瓷砖拆除50平米,木地板、龙骨拆除1项,衣柜、木门、北卧室南墙拆除1项,门垛、墙面零星修补1项,4平方铜线安装250米,2.5平方铜线安装380米,线管、管道墙面、地面开槽50米,冷、热水20PPR管道安装45米,25PPR暖气管改造38米,32PPR暖气上下管安装51米。一审法院就***的上述鉴定申请委托山东通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所在向一审法院出具的林华装饰公司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委托联系函中载明,为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要求林华装饰公司与***双方提供装修合同附件报价表,该报价表是双方结算的依据,如不能提供将导致无法鉴定;鉴定申请对结算表工程量进行鉴定的部分,南北阳台拆除、南阳台栏板水泥地面拆除、木地板木龙骨拆除、衣柜木门北卧室南墙拆除、门垛墙面零星修补工程量均显示为1项,结算应和合同附件报价表对照,林华装饰公司与***在合同签署时约定了结算方式和价格的应按照约定执行,如合同附件报价表未约定,将会因为实物已经拆除而导致不能确定拆除物尺寸无法鉴定拆除物的工程量,林华装饰公司与***双方可以进一步提供拆除前的实物尺寸证据。
关于装修合同中约定的附件报价表,林华装饰公司提交2016年7月16日“张大姐3单元601改造装饰工程预算表”(以下简称预算表)一份,载明南北阳台拆除等109项装修项目的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及合价,并预算工程总价为110622.60元,表后注明“此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结算按实际为准”,落款处加盖林华装饰公司公章。***主张该份预算表系林华装饰公司单方制作,故不予认可,但对于装修合同中约定的报价表,***未能提供。同时,林华装饰公司主张***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了70%的工程款,故应当认定***认可预算表中约定的项目单价。预算表部分内容摘录如下:南北阳台拆除1200元/项,木地板、龙骨拆除180元/项,衣柜、木门北卧室南墙拆除380元/项,拆除垃圾搬运1800元/项,卫生间、伙房墙面抹灰打底35元/平米,卫生间、伙房300×600墙砖铺贴60元/平米,卫生间贴腰线、人工费8元/片,卫生间、伙房贴墙面砖、倒角15元/米,伙房、卫生间800地砖铺贴65元/平米,客厅、两个卧室、南阳台地面找平35元/平米,卫生间SBC防水两遍65元/平米,卫生间800X90腰线30元/片,卫生间、伙房30X60墙面砖(新思维拋釉砖)11元/片,30×30卫生间地面砖(新思维)4.7元/片,伙房800×800金刚石地砖(新思维)60元/片,五孔插座安装26元/个,16A空调插座安装35元/个,单联单控、双控开关安装26元/个,双联开关安装35元/个,电脑插座面板安装35元/个,网线安装5.5元/米,闭路线安装4.5元/米,伙房4位插排安装55元/个,松霞地插安装120元/个,门厅4寸LED筒灯安装38元/个,20的双活接球阀安装38元/个,25的南山纯铜双活接球阀安装85元/个,暖气安装费100元/组,内丝弯头、三通安装10元/个,客厅通南间门洞造型350元/项,餐厅门洞造型350元/项,门厅石膏板吊平顶105元/平米,主卧阳台石膏板吊顶105元/平米,餐厅通伙房水泥板堵门洞150元/平米,西卧室柜上部封石膏板160元/项,伙房30×30集成吊顶130元/平米,卫生间300×300集成吊顶130元/平米,卫生间300×600暖风浴霸安装760元/台,伙房30×60LED灯安装160元/个,2号不锈钢水盆、不锈钢水嘴安装420元/套,特种塑料刀架安装280元/个,餐厅实木酒柜柜体制作400元/平米,实木柜门制作650元/平米,实木酒架制作380元/个,不锈钢烟斗合页、拉手安装8元/个,实木鞋柜柜体制作380元/平米,榻榻米底箱制作(马六甲生态板)165元/平米,榻榻米衣柜柜体制作(马六甲生态板)165元/平米,榻榻米衣柜背板(马六甲生态板)85元/平米,榻榻米推拉门安装700元/扇,北卧室推拉窗下鞋柜制作(马六甲生态板)165元/平米,西卧室衣柜、柜体制作(马六甲生态板)165元/平米,衣柜抽屉制作90元/个,衣柜0.5背板制作(马六甲生态板)85元/平米,衣柜挂衣杆安装40元/米,西卧室阳台柜体、柜门制作165元/平米,客厅南间马六甲生态板柜体制作165元/平米,1.8厚背板安装200元/平米,客厅、客厅南间墙面、顶棚刮大白刷乳胶漆38元/平米,餐厅墙面、顶棚刮大白刷乳胶漆38元/平米,北卧室墙面、顶棚刮大白刷乳胶漆38元/平米,西卧室墙面、顶棚刮大白刷乳胶漆38元/平米,卧室实木复合门安装1450元/套,进户门单面套安装110元/米,伙房双面门套安装125元/米,材料上楼搬运费3000元/项,日常垃圾、竣工清理300元/项。
一审庭审中,对于结算表中装修项目多于预算表,且部分项目内容与预算表有出入的情况,林华装饰公司解释称由于涉案装修工程是二手房装修,预算是其在原先家具装修没有拆除的情况下制作的,有部分工程量及项目无法预估,故结算时比预算增加了不少项目,但对于增加的项目及预估造价其在施工过程中均已提前告知了***,在经***同意的前提下其才进行了施工,但双方没有签订补充合同,其对此也无证据提交。***否认林华装饰公司所述,主张林华装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从未与其协商增加项目,也未向其告知增加造价。对于结算表中显示的南北阳台拆除(南阳台拆除外挑40公分)、木地板龙骨拆除、衣柜木门北卧室南墙拆除、拆除垃圾搬运、材料上楼搬运费、日常垃圾竣工清理等项目,***认可均系由林华装饰公司完成,但对于林华装饰公司主张的价格不予认可。对于结算表中五孔插座安装、16A空调插座安装、单联单控双控开关安装、双联开关安装、电脑插座面板安装、伙房4位插排安装、卧室实木复合门安装、进户门单面套安装等项目内容与预算表相符,但相应单价不符的原因,林华装饰公司解释称预算表中约定的插座及开关均系默认使用白色,但施工过程中***指定使用香槟金色,香槟金色开关插座比白色市场价格每个贵4元左右;预算表中约定的木门系普通漆,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是开放漆,开放漆比普通漆价格每套贵100元。林华装饰公司为此提交龙口市黄城天源装饰材料厂出具的证明打印件、天源木业实木门价格表打印件、公牛装饰开关报价表照片打印件各一份。***对林华装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同时,林华装饰公司称其装修工程使用的开关确实是香槟色,但插座都是白色,对于使用什么颜色的开关插座林华装饰公司装修前确实曾与其协商确认,但对于具体价格及白色与香槟色之间存在差价的情况林华装饰公司并未向其告知。***对于告知情况未提供证据,但主张其向***交付涉案工程后,***已实际使用且并未向其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林华装饰公司与***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林华装饰公司与***签订的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内容及工程价款详见合同附件报价表,即报价表系涉案装修合同的组成部分,***虽对林华装饰公司提供的预算表不予认可,但未能另行提供报价表,故一审法院认定林华装饰公司提供的预算表系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的组成部分,该预算表中所列项目及相应单价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经林华装饰公司、***现场核对,双方对结算表中阳台、窗台外探水泥抹灰等107项工程项目及工程量无异议,其中卫生间、伙房墙面抹灰打底等56项项目内容及单价与预算表一致,该56项工程造价合计为48311.25元;另五孔插座安装、16A空调插座安装、单联单控双控开关安装、双联开关安装、电脑插座面板安装、伙房4位插排安装、卧室实木复合门安装、进户门单面套安装、伙房双面门套安装等9项项目内容与预算表一致,但结算表中所列单价高于预算表,***对于结算表中所列价格不予认可,林华装饰公司亦不能举证证实其对结算表中所列价格已与***达成一致,故该9项单价仍应以预算表中约定价格为准,合计为5160.50元;余42项项目内容与预算表所列不符,林华装饰公司不能举证证实其与***对该42项单价已迖成一致,故林华装饰公司主张的上述工程造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林华装饰公司、***对结算表中南北阳台拆除(南阳台拆除外挑40公分)等12项工程项目工程量未能迖成一致,其中南北阳台拆除(南阳台拆除外挑40公分)、木地板龙骨拆除、衣柜木门北卧室南墙拆除等3项项目内容及单价与预算表一致,并均以“项”为计算单位,***认可该3项均由林华装饰公司完成,故对该三项造价合计1760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可;林华装饰公司对其主张的余9项工程造价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不予支持。林华装饰公司结算表中所列剩余的8项中,拆除垃圾搬运、垃圾外运、材料上楼搬运费、日常垃圾竣工清理等4项项目内容及单价与预算表一致,且均以“项”为计算单位,***亦认可该4项均由林华装饰公司完成,故对该4项造价合计5860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可;林华装饰公司主张的其他项目工程量及造价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结合林华装饰公司提供的预算表、结算表及双方陈述意见,对林华装饰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造价120518.60元,一审法院仅能支持其中的61091.75元,林华装饰公司主张过高部分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已向林华装饰公司支付装修款70000元,故林华装饰公司要求***另行支付装修款50518.60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驳回林华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林华装饰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林华装饰公司要求***支付欠付的款修工程款50158.6元,但其提交证据的结算表系其单方制作,***并不认可,且其在一审中对涉案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接受其申请后依法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双方提供的资料不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无法得出鉴定结论,故林华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林华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主动对林华装饰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了核算,且在林华装饰公司对核算结果不认可的情况下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该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处理结果正确,本案应予维持。林华装饰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上诉人烟台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衣振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