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浙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中浙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3740号
原告:中浙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天目山路232号4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74号1幢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R。
法定代表人:应炳杨。
原告中浙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中浙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浙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毅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