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2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美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女,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佳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银枫路946号。
法定代表人:曹振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颖,山东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盈,山东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佳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5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上诉人以此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海兰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建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