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02破申36号
申请人: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工业区9号三楼西首。
法定代表人:周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州市大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路169号特陶小区金山组团7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富运东。
申请人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芝电梯)以被申请人温州市大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物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大川物业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大川物业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5年9月11日,上芝电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大川物业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186024元、电梯配件款20063元、违约金29700元。经审理,本院于同年11月9日判令大川物业在判决生效之日偿付上芝电梯维修保养费200087元、违约金13860元。后经执行查明,大川物业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大川物业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路169号特陶小区金山组团7幢201室,成立于2007年6月22日,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股东为富运东(出资额50万元,出资比例100%)。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大川物业欠申请人到期债务未清偿,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认定大川物业具备破产原因。大川物业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温州市大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默
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
代理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瑞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