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品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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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2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黎明工业区9号三楼西首,组织机构代码:768693182。
法定代表人:周传。
被执行人:温州市品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金钻豪庭1-2幢202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5FX65。
法定代表人:吴道丰。
申请执行人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品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朱 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