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3535号
申请人: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XX园XX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83794.3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383794.33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保全事项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83794.3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383794.33元的等值财产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83794.3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383794.33元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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