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3135号
原告: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草滩八路华夏石材城防腐木基地8号展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7340556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好梦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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